2023年甘肃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知识点(二)

发布日期:2024-01-16 编辑整理:甘肃省自考网 【字体:

1、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什么?

       答: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体系框架,可以分为六个部分构成,分别是:

(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和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的单行法。我国义务教育包括通常意义的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实施普通小学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教育中产生的重要关系和重要问题。

(2)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级形式的职业培训。

(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我国高等教育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不同层次,这些都应纳人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及问题也应属于高等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因此,已经颁布的《学位条例》当然也应包括在这一部类中。从调整的范围看,高等教育法除了调整高等教育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外,还应包括可续研究机构所实施的研究生教育。

(4)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我国成人教育形式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等;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教育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成人教育;根据教学形式不同又可分为广播、电视、面授、函授、自学考试等不同形式的内容。但这些不同形式、不同分类的成人教育都要受到成人教育法的调整。

(5)教师法。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它构成了教育法调整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我国教师法调整的主要问题是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待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任职资格、职务评定、评价考核、进修提高以及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6)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我国教育法已经规定了一个多元化的学校举办体制,因此除了国家之外,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元化的办学体制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因此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调节领域。我国民办教育法主要调整内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政府、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机构组织与管理、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什么?

       答: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教育立法的现状,教育法律体系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和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从现在已经形成的我国教育法体系框架来看,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分构成。下面是我国教育法纵向的结构特征。

(1)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部门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六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其中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各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其中有关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主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可以因实际土作的需要而决定其内容。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需要而制定规章,也是这一层次不可缺少的部分。

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什么?

       答: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它们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在具体的立法权限上,又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各个方面,有相当数量的委员成为专职代表。所以常务委员会这一机构能及时解决立法的需要,承担了大量的立法工作,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

4、国家教委如何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答: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可以依照授权或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行政法、规章能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1989年国家教委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工作做出程序上的规定。规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教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由教委主任签署发布令。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经国家教委主任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政报》、《中国教育报》上,全文刊登。

5、在什么情况下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

       答: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实施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不可以自行解决的,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是履行、实施教育法的一个方面。

(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法律制裁也主要是行政制裁。

6、法律遵守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答: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二是所         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百姓。从守法的内容来看,它应包括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等。首先,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二级大法,是对某一社会关系基本内容和基本任务的确认。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因此守法必须首先遵循宪法和法律。其次,守法还要求遵循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也应当遵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在法律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例如,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又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各种机构。

8、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而企业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动力。因此,对企业可以直接以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学校的效益性而表现在由于提高了人的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因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国家出于公益性的要求,拿出一部分财政收人用行政的办法分配给学校,资金的使用无需偿还。而企业必须要拥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产,并以这种资产为基础,进行经营性活动,经过不断的周转,实现增值。

(3)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国家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享有办学决策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权、经费适应权、学校财产权。而企业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必须拥有很多的自主权。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的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国家虽也会用计划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控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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